做视频号的朋友,可能都遇到过一个问题:有人看完视频,想进一步咨询或谈合作,该把联系方式放在哪里?有人写在昵称里,有人贴在视频结尾,有人让观众去评论区找,还有人先引导关注公众号,再从公众号跳转到站外。这些看似常见的做法,接下来要重新检查了。视频号发布的《视频号短视频关于规范平台引流行为的公告》修订于2026年9月24日,将于10月8日生效。公告针对的是违规引流行为。情节不同,可能面临违规内容限制推荐、删除,甚至账号封禁。我把这份公告拆成四个最值得创作者注意的问题。
PART 01
联系方式能留,但位置有明确限制
公告说得很清楚:创作者仅可在账号简介中留合作联系方式,并建议优先使用商务合作邮箱。这不等于只能留邮箱。如果选择填写微信号等其他合作联系方式,也只能放在账号简介中。但“放在简介里”只是位置要求,并不保证所有联系方式或引流方式都可以使用。相应地,简介之外的其他位置,不应放置任何形式的联系方式。公告点名了头像、名字、视频画面、视频描述、评论、音频封面标题和合集标题。这里容易漏查的是旧内容。比如,你的账号昵称一直带着微信号;某期视频末尾还保留着手机号;置顶评论写着“咨询请加××”;合集标题里放了联系方式。它们并不会因为发布得早,就自动从自查范围里消失。
以下为近期典型的违规案例,供创作者对照自查,避免出现相关行为或发布相关内容。
也别以为换个写法就稳妥。公告同时提到,用异形符号、谐音字等组合方式变相展示引流信息,属于规避监管的方式。把联系方式拆开写、换符号写,解决不了位置违规的问题。
PART 02
私信不是批量获客通道
不少人会把引流动作从评论区转移到私信:有人一关注,就收到相同的咨询话术;有人点过赞,也被反复发送联系方式。公告针对的是利用私信进行频繁、批量化引流,因为这会干扰正常互动。这里不能简单理解成“私信功能不能用了”,也不能反过来推断“只要对方先发消息,就可以批量推送引流话术”。判断自己的做法时,要看它是否已经变成高频、批量的获客操作。如果你在卖课、提供咨询或做本地服务,不妨检查自动回复、私信模板和人工发送频率。先把用户提出的问题回答清楚,再考虑后续沟通是否符合平台规则。
PART 03
绕到公众号或橱窗,也不等于获得了站外引流许可
这次公告还有一条,值得做矩阵账号的人特别注意:不能先引导用户访问绑定的公众号或橱窗,再借二维码、外链等方式,把人继续引向站外场景。比如,视频里让观众去绑定公众号找资料,公众号里再放一个站外咨询入口。如果整条路径的目的,是借平台功能绕开引流管理,就需要重新审视。公告明确把这类“二次引流”列为违规方式。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经营公众号,也不意味着所有平台内的内容关联都被禁止。关键在于后续有没有继续通过二维码、外链等方式引导用户跳转站外。不要只看第一步是否发生在微信生态里,还要把完整路径看一遍。
PART 04
医疗健康、金融、旅游账号,还要看行业公约
如果你的账号涉及医疗健康、金融、旅游等行业业务,尤其要注意公告里的这句提醒:即便联系方式留在账号简介中,平台仍可能根据具体场景和内容进行管控。因此,不能只照着“简介能留联系方式”这一条设置账号资料。你还需要核对所属行业的公约,看看自己的内容、服务和获客方式有哪些具体要求。比如,做旅游业务的账号,就应查看《视频号旅游行业公约》;涉及金融或医疗健康业务的,也要分别查看对应公约。不要把其他行业账号的做法直接搬过来。公告给出的查找方式是:在手机微信进入「创作者中心底部 > 帮助与反馈」,搜索“行业公约”。如果业务涉及多个领域,就把相关公约都看一遍;拿不准的表达或转化方式,先核对规则再使用。
PART 05
10月8日前,建议做一轮这样的自查
1.先看账号资料:头像、昵称、简介分别写了什么。合作联系方式只放在简介中;需要留联系渠道时,优先考虑商务邮箱。
2.再看内容入口:把常用的视频片尾模板、描述、置顶评论、音频封面和合集标题过一遍。尤其是反复套用的模板,改一次比逐条补救更有效。
3.最后看转化路径:从用户刷到视频开始,顺着评论、私信、绑定公众号、橱窗往后走一遍。哪里出现了批量催加联系方式、二维码或站外链接,哪里就值得重点调整。历史内容中仍在展示的联系方式,也应一并排查。
做生意需要咨询入口,这一点平台也留了空间:简介中的合作联系方式,以及微信小店、加热工具、信息流广告等平台商业化能力,都是公告提到的路径。有大规模批量经营获客需求的创作者,可以重点了解后面这些平台工具。我觉得这次变化给创作者的提醒很实际:别只检查自己把联系方式写在了哪里,还要检查用户最终被带去了哪里。如果你的账号一直靠评论区留号、私信群发或多层跳转获取客户,10月8日前最好把整条流程梳理一遍。流量来之不易,先把能调整的地方调整好。规则依据:视频号《视频号短视频关于规范平台引流行为的公告》(修订日期:2026年9月24日;生效日期:2026年10月8日)。具体处置以平台实际规则及账号通知为准。


